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依現行記帳士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項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
  2. B記帳士在登錄區域內,得受委任向財政部提起稅務案件訴願
  3. C記帳士接受客戶委任後,因故必須終止契約,應於 15 日前通知委任人
  4. D記帳士執行業務,依記帳士法規定應設置簿冊,其簿冊應保存 10 年

正解 A —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項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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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執業的四項基本義務——委任書、業務範圍、終止契約的預告期間、簿冊保存年限,分別散在《記帳士法》不同條文。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法》第 14 條第一項,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同法第 14 條第二項並要求委任書載明雙方姓名或名稱、地址、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與委任日期,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正確。訂立委任書是《記帳士法》第 14 條的強制要求,且須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2. B錯誤。《記帳士法》第 13 條第二項明定,記帳士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3. C錯誤。考試當時之《記帳士法》第 15 條為「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非 15 日;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1 年 5 月修正為十五日前通知。
  4. D錯誤。《記帳士法》第 16 條第二項規定所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不是 10 年。

記憶點

委任書必訂、終止當年算十日、簿冊存五年、訴願碰不得。

本題涉及的《記帳士法》第 15 條(111 年 5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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