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規定,下列那一種資產,於資產減損後,當有證據顯示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仍不予迴轉?
- A投資性不動產
- B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 C採權益法之投資
- D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正解 B — 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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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就資產減損損失迴轉所設的除外範圍。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二項,「當有證據顯示除商譽、備供出售及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以外之資產於以前期間所認列之減損損失,可能已不存在或減少時,資產帳面金額應予迴轉,迴轉金額應認列至當期利益」。條文以「除……以外」的寫法把三類資產排在迴轉之外,其中就有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投資性不動產列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應評估有無減損跡象的項目之中,卻不在同條第二項的除外名單內,其減損損失仍應迴轉。
- B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與商譽、備供出售者並列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二項的除外範圍,帳面金額不予迴轉,為正解。
- C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同樣列在《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的評估對象之中,未被同條第二項排除,仍應迴轉。
- D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亦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一項所列的評估對象,不在同條第二項的除外之列,減損損失可以迴轉。
記憶點
除外名單只有三個:商譽、備供出售、以成本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其餘認列過的減損都能迴轉,但不得超過原未認列減損時的帳面金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