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不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A酬金高於新臺幣四十萬元,有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 B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
- C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
- D客戶為自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接聯繫
正解 A — 酬金高於新臺幣四十萬元,有正當理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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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洗錢防制申報義務的成立要件,金額門檻、有無正當理由與支付方式必須合看。
正解理由
依《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關於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規定,須申報者是客戶行為呈現異常而欠缺合理解釋的情形;就以現金、外幣現金、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具支付的類型而言,尚須同時具備一定金額門檻與客戶無正當理由兩項要件。A 項所述酬金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低於 B 項所示新臺幣五十萬元的門檻,且明白記載係有正當理由而為支付,兩項要件同時欠缺,不成立申報義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金額未達門檻,支付又具有正當理由,異常性不存在,屬不須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者,即為本題所問。
- B酬金高於新臺幣五十萬元,客戶卻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現金支付,係以化整為零方式壓低單筆金額,屬應申報之情形。
- C明知無該客戶存在或有事實足認該客戶身分遭冒用,客戶身分根本無從確認,屬應申報之情形。
- D客戶為自然人而無正當理由拒絕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見面或直接聯繫,使身分確認無法完成,屬應申報之情形。
記憶點
現金型的申報要件是金額過門檻加上無正當理由,兩者缺一即不成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