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文華汽車公司本月向裕隆汽車公司購 2 輛小貨車,一輛準備供銷售,另一輛供公司送貨用,關於該兩輛汽車之資產重估事宜,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1. A皆帳列存貨,不可辦理資產重估
  2. B皆帳列運輸設備,皆可辦理資產重估
  3. C備供銷售者列存貨,供公司送貨用者列運輸設備,皆可辦理資產重估
  4. D備供銷售者列存貨,不可辦理資產重估,供公司送貨用者列運輸設備,可辦理資產重估

正解 D — 備供銷售者列存貨,不可辦理資產重估,供公司送貨用者列運輸設備,可辦理資產重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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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批車輛因持有目的不同而分屬不同會計項目,以及資產重估價適用於哪一類資產。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業過程出售者,備供銷售的小貨車即屬存貨;同準則第 18 條規定,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包括運輸設備等會計項目,送貨用的小貨車即屬運輸設備。《商業會計法》第 51 條規定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同法第 52 條第二項並謂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可知重估對象是會提列折舊、折耗或攤銷的資產;存貨依同法第 43 條第二項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不提折舊,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送貨用車輛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使用逾一年,合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8 條,不能與備供銷售者一併列為存貨。
  2. B備供銷售的車輛持有供出售,合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存貨定義,不列運輸設備;存貨不提折舊,亦無《商業會計法》第 52 條第二項的重估後折舊基礎。
  3. C前段分類正確,但把存貨也納入得重估的範圍,與《商業會計法》第 43 條第二項的衡量方式不合。
  4. D依持有目的分為存貨與運輸設備,重估僅及於提列折舊的運輸設備,與上開各條相符。

記憶點

先看持有目的定項目,會提折舊的才談重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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