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下列有關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符合房地合一課稅要件之房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2. B房地合一課稅是依照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為計算之基礎
  3. C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4. D計算房地合一課稅之交易所得時,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成本費用

正解 C — 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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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適用範圍與所得計算基礎,出自《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與第 14 條之 4。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四項,第一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農舍既被排除於房屋範圍之外,即不在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7 月修正,第一項改以取得日在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為準,並增訂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以及過半數持股且價值半數以上由境內房地構成之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

逐項排除

  1. A房地合一課的是所得稅,土地部分的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照常課徵;《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三項還要先減除當次交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正可看出土地增值稅並未免徵。
  2. B《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一項的基礎是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取得、改良、移轉費用;房屋評定現值加公告土地現值只是繼承或受贈取得者推算成本的依據,不是全體的計算基礎。
  3. C農舍不屬房地合一所稱之房屋,與《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四項相符。
  4. D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第一項但書,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記憶點

農舍不進房地合一;土地增值稅不得列成本,土地漲價總數額才是要減掉的那一項。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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