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林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民國 103 年 12 月 20 日登記買進 A 房地一筆、後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賣出,試問下列有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所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林先生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買入房地,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 B林先生應計算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C林先生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 D若林先生賠錢出售該筆房地(虧損),因無應納稅額,所以無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
正解 C — 林先生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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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之適用範圍,以及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申報期限與應檢附文件。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者,其交易所得應依同法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規定課徵所得稅;本題房地之取得日與持有期間均落入該款,屬新制範圍。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另設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二年以內之要件,取得日在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前者仍可能適用新制。
- B錯誤。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該項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是按持有期間對應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
- C正確。所述三十日期限、起算日與應檢附文件,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之規定相符。
- D錯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明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申報,虧損出售仍須於三十日內辦理申報。
記憶點
房地合一是三十日內單獨申報,賺賠都要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