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民國 103 年 12 月 20 日登記買進 A 房地一筆、後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5 日賣出,試問下列有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所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 A林先生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前買入房地,不適用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 B林先生應計算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 C林先生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 D若林先生賠錢出售該筆房地(虧損),因無應納稅額,所以無須向稽徵機關申報該筆房地交易
正解 C — 林先生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 30 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應納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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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地合一新舊制的適用判準,及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的申報期限與義務。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地,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規定課稅(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修正為以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為單一要件,並擴及房屋使用權、預售屋與特定股份)。本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取得、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出售,持有未滿二年,合於此款。《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取得日雖在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之前,但《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另設短期持有之納入款,本題仍入新制。
- B錯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明定該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持有期間之稅率分開計算;該條亦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修正。
- C正確。起算日、期限與應檢附文件均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相符。
- D錯誤。《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五既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虧損仍應申報;該條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修正為分三款定起算日。
記憶點
取得日加持有期間定新舊制,移轉登記次日起三十日內,賠錢照樣報。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14-4 條(110 年 7 月修正)、《所得稅法》第 14-5 條(110 年 7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