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依相關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 104 年之股利淨額以及可扣抵稅額,於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1. A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2. B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3. C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4. D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正解 D —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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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股利淨額與可扣抵稅額的處理,出自《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兩個要件同時成立,故選 D。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07 年 1 月修正,現行條文僅規定法人之營利事業獲配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可扣抵稅額已隨設算扣抵制廢止而不復存在。

逐項排除

  1. A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與《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前段的不計入相反。
  2. B不計入所得額與條文相符,但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與《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後段相反。
  3. C後段的不得扣抵與條文相符,但前段寫成計入所得額,與該項前段不符。
  4. D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且不得申請退還,皆與《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相符。

演算步驟

  1. 設獲配之股利淨額為 S 元、可扣抵稅額為 T 元:計入所得額之金額 = S × 0 = 新臺幣 0 元;
  2. 得扣抵應納稅額之金額 = T × 0 = 新臺幣 0 元;
  3. 應納稅額 = 其他課稅所得額 × 稅率 − 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公益團體收股利:所得不計、扣抵不給、退稅不還。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42 條(107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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