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依相關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 104 年之股利淨額以及可扣抵稅額,於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1. A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2. B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應納稅額
  3. C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4. D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正解 D — 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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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轉投資股利,考《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所稱前項,指同法第 42 條第一項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者。本題所獲配者正屬之,效果為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股利淨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得扣抵,兩段均與《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相反。
  2. B不計入所得額該段無誤,但《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明定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3. C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該段無誤,但股利淨額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不計入所得額。
  4. D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與《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相符。

演算步驟

  1. 設股利淨額為新臺幣 S 元、可扣抵稅額為新臺幣 T 元。
  2. 第一步,所得額=其他各項所得合計+0 元,S 元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二項不計入。
  3. 第二步,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額×適用稅率-0 元,T 元依同項不得扣抵亦不得退還。
  4. 結果:S 元與 T 元對應納稅額之影響均為 0 元。

記憶點

機關團體轉投資股利兩邊都不算:不進所得額,不抵稅也不退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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