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5 單選

依據行政程序法,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多久時間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1. A3 個月
  2. B6 個月
  3. C1 年
  4. D3 年

正解 C — 1 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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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對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更正時,聲明不服期間的補救規定。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三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條文以「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為界線,只要在這段期間內聲明不服,就擬制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三個月不是本項所定期間;《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二項的三個月,是程序重開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主體與事由都不同。
  2. B六個月未出現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的任何一項,該條三項所用的時間概念是通知送達之翌日、原告知之期間與一年。
  3. C一年與《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三項的文字相符,起算點是處分書送達後,效果是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本項正確。
  4. D三年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所定期間,把補救期間拉長為三年與該條第三項文字牴觸。

記憶點

沒告知或告錯又不更正,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都算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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