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單選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不服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為下列何者?
- A聲請復查
- B聲請異議
- C行政訴願
- D逕提行政訴訟
正解 D — 逕提行政訴訟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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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就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後續行政救濟途徑的特別規定。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該條所稱前條,即同法第 108 條所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既然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一併免除,不服此類處分者即無須先提訴願,而是直接進入行政訴訟,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復查屬於稅捐核定處分救濟的先行程序,正是《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所稱一併免除的先行程序,經聽證作成之處分不必再走這一關。
- B聲請異議同樣是進入訴願前的先行程序類型,依《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已被免除,不是本題所問的救濟程序。
- C行政訴願是《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明文免除的程序,若仍須提起訴願,該條的免除規定即形同具文。
- D正確。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既經《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免除,救濟程序即由行政訴訟接手,逕提行政訴訟為本題答案。
記憶點
經聽證作成的處分已有嚴謹程序保障,救濟時跳過訴願直接上法院。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