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依據民國 104 年新修正之行政程序法,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2. B受益人應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C行政機關依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D行政機關作成請求返還之行政處分時,應同時移送行政執行

正解 D — 行政機關作成請求返還之行政處分時,應同時移送行政執行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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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就授予利益之金錢或可分物給付處分溯及失效後,受益人返還義務與行政執行時點的規定。

正解理由

本題問的是敘述何者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四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條文所稱前項行政處分,即同法第 127 條第三項所定用以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的書面行政處分。既然要等該處分確定後才能移送,選項所稱作成請求返還之行政處分時應「同時」移送行政執行,正與該項牴觸,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一項明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2. B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3. C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4. D錯誤,為本題答案。《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四項要求該行政處分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並非作成處分時同時移送。

記憶點

先以書面處分確認返還範圍,處分確定後才能移送行政執行。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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