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依公司法規定,外國公司欲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必須先辦理認許,並於認許後 15 日內,向主管機關再辦理下列何者之登記?
- A在臺代表處設立登記
- B子公司設立登記
- C分公司設立登記
- D在臺辦公室設立登記
正解 C — 分公司設立登記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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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外國公司章關於境內營業的前置程序,考認許之後還必須辦理何種登記。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371 條在考試當時之第二項:「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認許之後尚須辦理分公司登記始得營業,題目所稱認許後十五日內應辦者即分公司設立登記,故選 C;日數則依同法第 387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定之。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公司法》第 371 條已於 2018 年 11 月修正,認許制度廢除,改為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逐項排除
- A在臺代表處設立登記:《公司法》第 386 條規範的是外國公司無意在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僅派代表人為業務上法律行為者之備案,與本題情形不同;該條亦於 2018 年 11 月修正,改為設置辦事處者應申請登記。
- B子公司設立登記:子公司是另一家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依《公司法》第 6 條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與外國公司本身無關。
- C分公司設立登記:正確。前揭《公司法》第 371 條第二項把認許與分公司登記並列,缺一即不得在境內營業。
- D在臺辦公室設立登記:《公司法》無此登記名目;境內常駐處所之設置見《公司法》第 386 條第二項之代表人辦事處,屬備案而非營業登記。
記憶點
外國公司要在臺營業,本國登記、認許、分公司登記三關缺一不可。
本題涉及的《公司法》第 371 條(107 年 11 月修正)、《公司法》第 386 條(107 年 11 月修正)、《公司法》第 387 條(107 年 1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