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該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
- A1 年內
- B2 年內
- C3 年內
- D5 年內
正解 B — 2 年內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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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對違法行政處分依職權撤銷權所設的行使期間及其起算點。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至於這個撤銷權可以拖多久,同法第 121 條第一項規定:「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起算點繫於「知有撤銷原因」而非處分作成日,期間則為二年,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一年不是撤銷權的期間;《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三項所定的一年,是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更正時聲明不服的期間,兩者性質不同。
- B二年與《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一項的文字相符,且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算,本項正確。
- C三年未見於《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該條就撤銷權與補償請求權所定的數字分別是二年與五年,沒有三年。
- D五年是《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二項所定,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消滅的外部界限,不是撤銷權本身的行使期間。
記憶點
違法處分的職權撤銷,自知悉撤銷原因起算二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