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 107 年繳納之稅捐以費用列帳,如於 108 年收到退稅款,該筆退稅款應如何處理?

  1. A於 107 年以費用科目沖回
  2. B列為 107 年非營業收入
  3. C於 108 年以費用科目沖回
  4. D列為 108 年非營業收入

正解 D — 列為 108 年非營業收入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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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3 條,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退稅款在繳納年度以後才收到時的帳務處理。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3 條第 1 項,「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本題稅捐繳納於 107 年度,退稅款遲至 108 年度才收到,屬於「以後年度始收到」,應列為收到年度即 108 年度之非營業收入,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於 107 年以費用科目沖回:以原科目沖回只用在繳納年度當年即收到退稅款的情形,本題退稅款在次一年度才收到,不符該項前段的要件。
  2. B列為 107 年非營業收入:該項把以後年度收到的退稅款繫於「收到年度」,本項卻掛回繳納年度,年度歸屬錯誤。
  3. C於 108 年以費用科目沖回:108 年度並無 107 年度的稅捐費用可供沖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3 條第 1 項對此情形明定改列非營業收入,而非沖回原科目。
  4. D列為 108 年非營業收入: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3 條第 1 項後段「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入」相符,本項正確。

記憶點

同年度退稅「沖回原科目」,跨年度退稅「列為收到年度非營業收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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