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單選
基隆延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40 年,107 年度關係所得額之部分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7 年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公司多久前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
- A前一個年度
- B前三個年度
- C前五個年度
- D前七個年度
正解 B — 前三個年度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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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原始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滅失時,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所依據的純益率期間。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 2 項,「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題示公司已成立 40 年,不生同條項所定開業未滿三個年度而無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平均數的問題,107 年度所得額即按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前一個年度:條文採用的是三個年度的平均數,不是單一年度的純益率。
- B前三個年度: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相符,本項正確。
- C前五個年度:該條所定之計算期間為三個年度,五個年度並非本條採用的區間。
- D前七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前三個年度資料中若有尚未經核定之純益率,得以申報數為準,俟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可見計算基礎始終鎖定前三個年度,並非七個年度。
記憶點
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滅失,所得額按「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平均數」核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