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關於營利事業成本費用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為利息費用
  2. B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3. C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4. D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正解 B — 依所得稅法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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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利息與稅捐兩類支出的認定規定,要挑出敘述錯誤的一項。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十七款,依《所得稅法》第 68 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與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以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B) 稱該項加計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與條文文字正好相反,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二款明定「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利息,不予認定」。
  2. B敘述錯誤。《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十七款對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明文允許以費用列支,本項把「得列支」寫成「不得列支」。
  3. C敘述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七款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出售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之土地者,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
  4. D敘述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十三款明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項目列支。

記憶點

加計「利息」得列費用,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與罰鍰不予認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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