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多少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1. A$1,800
  2. B$2,000
  3. C$2,400
  4. D$3,000

正解 C — $2,40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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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般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視為薪資所得之列支上限,規定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二款第(一)目。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二款,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所定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同款第(一)目規定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第 88 條已於 112 年 12 月修正,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為新臺幣 3,000 元。108 年考試時適用的上限為新臺幣 2,400 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新臺幣 1,800 元不是第 88 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的上限數額,錯誤。
  2. B新臺幣 2,000 元同樣與該目所寫的 2,400 元不符,錯誤。
  3. C新臺幣 2,400 元與考試當時第 88 條第二款第(一)目的文字一致,且條文明定已包括加班誤餐費,正確。
  4. D新臺幣 3,000 元是第 88 條 112 年 12 月修正後、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的現行標準,不適用於本題 108 年的考試,故本題不選。

記憶點

伙食費每人每月上限含誤餐費:108 年考試時 2,400 元,現行自 112 年起 3,000 元。

本題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112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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