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多少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 A$1,800
- B$2,000
- C$2,400
- D$3,000
正解 C — $2,40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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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一般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視為薪資所得之列支上限,規定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二款第(一)目。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二款,營利事業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所定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同款第(一)目規定一般營利事業「職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最高以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為限」。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第 88 條已於 112 年 12 月修正,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為新臺幣 3,000 元。108 年考試時適用的上限為新臺幣 2,400 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新臺幣 1,800 元不是第 88 條第二款第(一)目所定的上限數額,錯誤。
- B新臺幣 2,000 元同樣與該目所寫的 2,400 元不符,錯誤。
- C新臺幣 2,400 元與考試當時第 88 條第二款第(一)目的文字一致,且條文明定已包括加班誤餐費,正確。
- D新臺幣 3,000 元是第 88 條 112 年 12 月修正後、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的現行標準,不適用於本題 108 年的考試,故本題不選。
記憶點
伙食費每人每月上限含誤餐費:108 年考試時 2,400 元,現行自 112 年起 3,000 元。
本題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112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