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扣繳率為多少?

  1. A百分之十
  2. B百分之十五
  3. C百分之二十
  4. D百分之二十一

正解 D — 百分之二十一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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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時的就源扣繳率。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2 條第 2 項,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應納稅額分別就源扣繳;《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1 款並將「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明列為應扣繳之所得。至於扣繳率,《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4 項授權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該標準就此類股利所定之扣繳率為百分之二十一,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百分之十:非《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此類股利所定之扣繳率。
  2. B百分之十五:非《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就此類股利所定之扣繳率。
  3. C百分之二十:股利扣繳率最常見的誤記數值,並非現行公司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個人及境外營利事業所適用之扣繳率。
  4. D百分之二十一: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對本類股利所定之扣繳率;又依《所得稅法》第 73 條第 1 項,此類納稅義務人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71 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扣繳完畢即告終結。

記憶點

非居住者股利就源扣繳百分之二十一,扣完即了結,不再辦結算申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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