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臺北市陳先生 107 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新臺幣$500 萬,另其當年度有香港的利息所得$120 萬,並領到受益人與要保人皆為自己的年金保險金$50 萬,當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80 萬,及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有申報減除$70 萬的非現金捐贈金額。試問陳先生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為多少?
- A$620 萬
- B$690 萬
- C$740 萬
- D$770 萬
正解 B — $690 萬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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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判斷何者應計入。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項各款金額。香港利息所得屬第一款,合計數已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應全額加計;年金保險金之受益人與要保人同一,不符第二款「非屬同一人」要件;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於考試當時之第三款未列入,該款僅限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非現金捐贈屬第四款。合計新臺幣 690 萬元,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2021 年 1 月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已擴及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
逐項排除
- A620 萬元:漏計第四款非現金捐贈 70 萬。
- B690 萬元:淨額 500 萬加計香港利息 120 萬與非現金捐贈 70 萬。
- C740 萬元:誤計年金保險金 50 萬,惟受益人與要保人同一。
- D770 萬元:誤依修正後規定計入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80 萬。
演算步驟
- 基本所得額 = 淨額 + 各款加計數 = 新臺幣 5,000,000 元 + 1,200,000 元(第一款)+ 0 元(年金)+ 0 元(未上市股票)+ 700,000 元(第四款)= 新臺幣 6,900,000 元。
記憶點
海外所得滿百萬全額計、保單須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才計、非現金捐贈加回。
本題涉及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110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