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臺北市陳先生 107 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新臺幣$500 萬,另其當年度有香港的利息所得$120 萬,並領到受益人與要保人皆為自己的年金保險金$50 萬,當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80 萬,及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有申報減除$70 萬的非現金捐贈金額。試問陳先生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為多少?
- A$620 萬
- B$690 萬
- C$740 萬
- D$770 萬
正解 B — $690 萬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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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哪些要加、哪些不加。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個人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第 1 款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第 2 款「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第 3 款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第 4 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香港的利息所得新臺幣 120 萬元屬第 1 款且已達門檻應全數計入,非現金捐贈新臺幣 70 萬元屬第 4 款;年金保險金的受益人與要保人同為本人,不合第 2 款要件;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不在各款之列,故選 B。
逐項排除
- A620 萬元:漏計應加計之非現金捐贈新臺幣 70 萬元。
- B690 萬元: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海外所得與非現金捐贈後之合計數,正確。
- C740 萬元:誤把受益人與要保人同一人的年金保險金新臺幣 50 萬元加計進去。
- D770 萬元:誤把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新臺幣 80 萬元加計進去。
演算步驟
-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非現金捐贈=新臺幣 500 萬元+新臺幣 120 萬元+新臺幣 70 萬元=新臺幣 690 萬元。
記憶點
只加條文列名的款項,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的保險給付不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