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臺北市林先生的兒子目前因在校就讀故租屋在外縣市,設其 107 年度 1 月至 12 月之每月租金為$12,000,假設林先生採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且未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試問林先生申報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列舉其受扶養兒子多少的房屋租金支出?
- A不可列舉扣除
- B$12,000
- C$120,000
- D$144,000
正解 C — $120,000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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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 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的要件與上限。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本題之子因在校就學受扶養,屬受扶養直系親屬,且未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全年租金 144,000 元僅能扣至上限新臺幣 120,000 元,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本條已於 2021 年 1 月、2024 年 1 月及 2025 年 12 月三度修正,扶養要件現改為「未成年」「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
逐項排除
- A錯誤。受扶養直系親屬在境內租屋自住之租金得列舉。
- B錯誤。12,000 元是每月租金,非全年可扣除數。
- C正確。全年 144,000 元受每戶每年 120,000 元上限拘束,可列舉 120,000 元。
- D錯誤。144,000 元為全年實付數,已逾上限。
演算步驟
- 全年租金 = 12,000 元/月 × 12 月 = 新臺幣 144,000 元;
- 上限 = 每戶每年 120,000 元;
- 144,000 元 > 120,000 元,可列舉數 = 新臺幣 120,000 元。
記憶點
房租列舉上限十二萬,報房貸利息就不能報房租。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