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符合資格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得扣除金額是多少?
- A2 萬 5 千元
- B12 萬元
- C20 萬元
- D核實認列
正解 B — 12 萬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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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 所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法定數額。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該目採定額扣除,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1 月、113 年 1 月與 114 年 12 月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一款扶養要件已改寫為「未成年」與「已成年」。
逐項排除
- A新臺幣 2 萬 5 千元是《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的上限,對象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
- B新臺幣 12 萬元正是之 7 明定的長期照顧特別扣除數額,並以「每人每年」為計算單位。
- C新臺幣 20 萬元是同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與之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的數額,非長期照顧之扣除數額。
- D該目採定額扣除而非核實認列,身心失能資格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認定。
演算步驟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 新臺幣 120,000 元 × 符合資格人數;
- 申報戶內 1 人符合 = 新臺幣 120,000 元 × 1 人 = 新臺幣 120,000 元,即 12 萬元。
記憶點
長照定額每人每年 12 萬元,看資格公告不看單據。
本題涉及的《所得稅法》第 17 條(114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