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符合資格者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得扣除金額是多少?
- A2 萬 5 千元
- B12 萬元
- C20 萬元
- D核實認列
正解 B — 12 萬元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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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的定額金額。
正解理由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7 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其性質是定額扣除,不以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每人每年即新臺幣 120,000 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 A2 萬 5 千元是同目之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的數額,指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不是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 B12 萬元與同目之 7 的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相符,為正解。
- C20 萬元是同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的每人每年限額,也是同目之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的每人每年數額,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的金額不同。
- D核實認列與條文採定額扣除的方式不符,同目之 7 寫的是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元,並未要求依實際照顧支出計算。
演算步驟
-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金額×符合資格人數;
- 代入:新臺幣 120,000 元/人×1 人=新臺幣 120,000 元;
- 結果:符合資格者每人每年得扣除新臺幣 120,000 元。
記憶點
長期照顧與幼兒學前都是每人每年十二萬元的定額特別扣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