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有應退納稅義務人某甲之 107 年土地增值稅,若某甲 107 年在臺北市仍有下列稅款相關積欠,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何者應優先抵繳?

  1. A地價稅
  2. B房屋稅之滯納金
  3. C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
  4. D使用牌照稅

正解 C — 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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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應退稅款與積欠間的抵繳,考《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的抵繳義務,以及滯報金能否與本稅同視。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又依同法第 49 條,滯報金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故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在抵繳上與本稅同列。本題應退者為 107 年土地增值稅,抵繳時以應退稅款所屬之同一稅目積欠為優先,四個選項中唯一掛在土地增值稅稅目下者即其滯報金,故選 C。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已於 2022 年 1 月修正,短估金已自準用範圍刪除。

逐項排除

  1. A地價稅為獨立稅目,與應退之土地增值稅非同一稅目,抵繳順序在後。
  2. B房屋稅之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雖準用稅捐之規定,但其所附麗之本稅為房屋稅,仍非同一稅目。
  3. C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與應退稅款同屬土地增值稅稅目,應優先抵繳。
  4. D使用牌照稅屬另一稅目,與應退之土地增值稅無同稅目關係。

演算步驟

  1. 應退稅款 = 107 年土地增值稅 → 依《稅捐稽徵法》第 29 條先抵繳積欠 → 同一稅目優先,先抵土地增值稅之滯報金 → 尚有餘額者,始及於其他稅目之積欠或退還納稅義務人。

記憶點

退稅先抵欠,抵欠先抵同一稅目;滯報金準用稅捐規定,與本稅同列。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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