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為:

  1. A商標權
  2. B專利權
  3. C商譽
  4. D品牌

正解 C — 商譽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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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對無形資產的二分法,商譽與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的分界在於可辨認性與取得來源。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商譽「指自企業合併取得之不可辨認及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之無形資產」。題幹所述「自企業合併取得」「不可辨認」「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三個要件,與該款定義逐字相同,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將商標權列入「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該款要求同時符合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商業控制及具有未來經濟效益,與題幹所稱不可辨認者相反。
  2. B錯誤。專利權同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列可辨認之無形資產;《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一項並將購入之專利權與商譽並列,各自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可單獨認列。
  3. C正確。三個要件齊備:來源限於企業合併、性質為不可辨認、且未單獨認列未來經濟效益,正是《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義者。
  4. D錯誤。品牌之經濟效益依附於商標權等可辨認並可被商業控制之權利,屬《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1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範疇,非該項第二款所稱不可辨認之部分。

記憶點

能單獨拆出來認列的是商譽以外之無形資產,拆不開、只能隨企業合併一起來的才是商譽。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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