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單選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何項投資損失不予認定?
- A處分國外公司股權造成損失
- B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 C被投資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之投資損失
- D被投資公司因解散清算,所回收之金額小於其投資成本所產生之投資損失
正解 B — 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8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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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對投資損失的認定要件,核心在是否已實現、原出資額是否折減。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一款,「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依權益法按持股比例認列的投資損失,只是隨被投資事業的帳面虧損調整投資的帳面金額,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也沒有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實現事實,依法不予認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處分國外公司股權所生之損失,股權已移轉、對價已確定,屬已實現之損失,非《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一款所稱原出資額未折減之情形。
- B依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來自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非原出資額折減,正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一款明定不予認定者。
- C被投資公司因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之投資損失,原出資額確已折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三款並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或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認列時點,得予認定。
- D被投資公司因解散清算,回收金額小於投資成本所生之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六款,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得予認定。
記憶點
投資損失看原出資額有沒有真的折減,被投資公司單純虧錢不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