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9 單選

營利事業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下列何項處理正確?

  1. A全部列為銷貨收入
  2. B受託代銷之貨物,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不列為銷貨收入,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3. C以產製貨物轉供自用時,應按時價轉列資產或費用
  4. D以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時,應按時價轉列費用

正解 B — 受託代銷之貨物,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不列為銷貨收入,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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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就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何調節。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第一項第五款,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受託人未取得貨物所有權,真正收入是佣金,該筆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不列為銷貨收入,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視為銷售之銷售額若全部列為銷貨收入,即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於營業收入調節欄減除的處理牴觸,敘述錯誤。
  2. B受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價格開立發票之銷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第一項第五款不列為銷貨收入,並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減除,佣金收入另行列報,敘述正確。
  3. C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第一項第一款,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敘述錯誤。
  4. D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1 條第一項第一款,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之貨物同樣按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非按時價轉列費用,敘述錯誤。

記憶點

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發票,所得稅端按實際成本入帳,差額走營業收入調節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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