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單選
下列何者非屬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 A進口貨物之持有人
- B營利事業委託代銷貨物之受託人
- C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 D我國營利事業在國外之分公司,銷售由我國出口之貨物
正解 D — 我國營利事業在國外之分公司,銷售由我國出口之貨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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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所列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的四款範圍。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以及同法第 8 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我國營利事業設在國外之分公司,其銷售行為在國外,不落入上開四款,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進口貨物之持有人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二款明列之納稅義務人。
- B委託代銷貨物之受託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三項第五款,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即同法第 2 條第一款所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
- C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三款明列之納稅義務人。
- D該國外分公司不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所列之營業人、收貨人、持有人、買受人或轉讓人,不因貨物係由我國出口而成為我國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
記憶點
納稅義務人只有四款:營業人、進口貨物收貨人或持有人、境外勞務買受人、農漁用油轉讓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