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依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那些費用損失的認列以實現者為限?

  1. A交際費、保險費
  2. B兌換損失、投資損失
  3. C存貨跌價損失、呆帳損失
  4. D受有保險理賠之災害損失

正解 B — 兌換損失、投資損失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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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把「實現」寫成認列要件的損失項目。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8 條第一款,「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其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9 條第一款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兩者都把實現寫進認列要件,帳面評價變動不予認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交際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0 條第一款受憑證、業務關聯與進貨銷貨淨額比例上限拘束;保險費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3 條第三款跨越年度部分應轉列預付費用科目,受限的是憑證、限額與期間歸屬,與實現無關。
  2. B兌換損失、投資損失分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8 條第一款與第 99 條第一款,以實現為認列前提,正是本題所問組合。
  3. C存貨跌價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0 條,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呆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4 條第二款,得按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估列備抵呆帳。
  4. D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2 條第一款,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關鍵不在實現與否。

記憶點

兌換與投資兩種損失,帳面波動不算,實現才准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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