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營利事業之存貨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估價時,得採用下列何種方法?

  1. A總額比較法
  2. B分類比較法
  3. C公允價值法
  4. D後進先出法

正解 B — 分類比較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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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1-2 條就存貨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估價時,所允許的比較單位。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1-2 條,存貨依《所得稅法》第 44 條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估價時,「存貨之成本應按個別項目逐項與其淨變現價值比較,同一類別或性質之存貨得按其分類或性質比較;其方法一經選定,各期應一致使用」。條文允許的比較方式只有逐項比較與按分類或性質比較兩種,選項中的分類比較法即後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總額比較法係將全部存貨的總成本與總淨變現價值一次比較,跌價與增值會互相抵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1-2 條並未把這種比較單位列入,不得採用。
  2. B分類比較法即條文所稱同一類別或性質之存貨按其分類或性質比較,是明文允許的方法,惟方法一經選定各期應一致使用。
  3. C公允價值法並非存貨估價方法;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0 條,存貨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
  4. D後進先出法屬成本流動假設,而非孰低比較的方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1 條所定得採用者為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並不包括後進先出法。

記憶點

孰低比較只有逐項與分類或性質兩把尺,選定之後各期不得任意更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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