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此項比率標準為何?
- A1比1
- B2比1
- C3比1
- D4比1
正解 C — 3比1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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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的反資本稀釋規定,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的比率門檻。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一項,自一百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條第三項將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與該一定比率一併授權財政部以辦法定之。財政部依此授權訂定之查核辦法所採比率為三比一,也就是關係人負債超過業主權益三倍的那一截,其對應之利息支出應予剔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一比一並非現行授權辦法所採的門檻,若採此標準將使多數正常集團融資的利息支出遭剔除,與《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一項僅剔除「超過部分」的設計不符。
- B二比一是部分國家立法例採行的數字,我國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三項授權訂定之辦法並非採此比率。
- C三比一為現行授權辦法所定比率,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此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第一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D四比一亦非現行授權辦法所定比率,門檻拉到四倍會使該條的防杜功能大幅落空。
記憶點
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三比一是紅線,超過的那一截利息一律剔除。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