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單選
甲公司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下:①帳列營業毛利$1,800,000,非營業收入$200,000 ② 帳列營業費用合計$820,000,其中包括帳列其他費用$100,000(包括交通違規罰款$40,000),以及對政府捐贈$300,000,對公益團體捐贈$188,000,共計捐贈$488,000。請計算甲公司申報 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他費用金額為何?
- A$0
- B$40,000
- C$60,000
- D$100,000
正解 C — $60,000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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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帳列其他費用中夾帶的交通違規罰款應否剔除,見《所得稅法》第 38 條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六款。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六款並明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不予認定。交通違規罰款新臺幣 40,000 元即屬之,應自帳列其他費用新臺幣 100,000 元中剔除,申報數為新臺幣 60,000 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新臺幣 0 元等於把其他費用全數剔除,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六款只否准罰鍰,餘額並未被否准。
- B新臺幣 40,000 元是應剔除的罰鍰金額本身,不是剔除後可列報的其他費用。
- C新臺幣 60,000 元為帳列數減除罰鍰後的餘額,與《所得稅法》第 38 條的剔除範圍一致。
- D新臺幣 100,000 元是未調整的帳列數,未依《所得稅法》第 38 條把罰鍰抽掉。
演算步驟
- 申報其他費用=帳列其他費用-各項罰鍰=新臺幣 100,000 元-新臺幣 40,000 元(交通違規罰款)=新臺幣 60,000 元。
記憶點
罰鍰是國家對違規的處罰,不是賺錢的代價,帳上列了申報時也要抽掉。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