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中,下列何者扣除額是核實認列,沒有上限之規定? ①全民健保保險費 ②人身保險保費 ③醫藥及生育費用 ④對政府之捐贈 ⑤災害損失 ⑥購屋借款利息支出
- A僅①③④⑤
- B僅②④⑤⑥
- C僅①③⑤
- D僅②④⑥
正解 A — 僅①③④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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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所得稅法》第 17 條列舉扣除額各目中,哪些項目核實認列而未設金額上限。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①無上限而②有上限;醫藥及生育費(③)與災害損失(⑤)條文均未設扣除數額上限,僅分別排除受有保險給付、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之部分;捐贈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故④無上限;購屋借款利息(⑥)每一申報戶每年以三十萬元為限。無上限者為①③④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①全民健保保險費、③醫藥及生育費用、④對政府之捐贈、⑤災害損失,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均核實認列而無金額上限。
- B錯誤。②人身保險保費每人每年上限二萬四千元、⑥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上限三十萬元,二者皆有上限。
- C錯誤。①③⑤固無上限,惟漏列同屬不受金額限制之④對政府之捐贈。
- D錯誤。②與⑥均設有上限,且遺漏無上限之①③⑤。
記憶點
列舉扣除額只有健保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與對政府之捐贈是核實無上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