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李四戶籍設於臺北市,民國 106 年 5 月出售位於新北市之土地,李四對於核定之土地增值稅不服,應向何機關申請復查?
- A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B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C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D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正解 A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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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增值稅之核定機關與復查管轄,依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認定,與戶籍地或國稅局無涉。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3 條,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土地增值稅屬地方稅,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又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其對象即為作成該核定處分之稽徵機關。土地座落新北市,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正確。土地位於新北市,土地增值稅由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核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一項應向該處申請復查。
- B錯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主管國稅,土地增值稅非其稽徵之稅目。
- C錯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同為國稅稽徵機關,且戶籍地並非土地增值稅之管轄連結因素。
- D錯誤。臺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雖為地方稅稽徵機關,惟本件土地不在臺北市,非作成核定處分之機關。
演算步驟
- 管轄判定:稅目屬性→核定機關→復查機關。
- 步驟一,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而非國稅,排除國稅局 2 個選項。
- 步驟二,地方稅按標的所在地認定,標的土地 1 筆位於新北市,核定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步驟三,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一項向原核定機關申請復查,結果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記憶點
地方稅看標的所在地,復查回到原核定機關,戶籍地不影響管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