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下列何項係屬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

  1. A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之滯納金,以加計 15%為上限
  2. B核課期間之限制
  3. C稅法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4. D稅捐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優先於普通債權

正解 C — 稅法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6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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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所收的規定,與徵收、受償順序等程序條文之區辨。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4,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且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該條即編列於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該條列於第三章徵收,係徵收程序之規定。
  2. B錯誤。核課期間規定於《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同列於第三章徵收,性質為核課權行使之時間界限,未編入權利之保護專章。
  3. C正確。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並經稅式支出評估,為《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4 之明文。
  4. D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一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同條第二項另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故「僅優先於普通債權」與該條第二項不合,且此為稅捐債權受償順序之規定。

記憶點

權利保護專章記《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3 至第 11 條之 7;滯納金、核課期間、受償順序都落在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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