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有關退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發現稽徵機關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 C稽徵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
- D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溢繳稅款者,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5 年內溢繳之稅款
正解 C — 稽徵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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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規定中,納稅義務人自己錯與稽徵機關錯,期間、起算與退還範圍完全不同。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係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起算點並非發現之日。
- B錯誤。《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課予稽徵機關主動查明退還之義務,二年期間自機關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算,並非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期間。
- C正確。機關錯誤致溢繳者,退還期間二年自機關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算,且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合於《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
- D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溢繳者為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並無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之設計。
記憶點
自己錯:繳納日起五年內自己申請;機關錯:機關知悉日起二年內主動退,且不受五年之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