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之規定,有關退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納稅義務人自行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 B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導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發現稽徵機關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 C稽徵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
- D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溢繳稅款者,得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申請退還 5 年內溢繳之稅款
正解 C — 稽徵機關因適用法令錯誤,導致納稅義務人溢繳稅款者,稽徵機關應自知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稅款不以 5 年溢繳者為限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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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退稅規定中,納稅義務人自行錯誤與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兩種情形的期間與程序差異。
正解理由
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退還程序由機關主動發動,不受五年限制。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2022 年 1 月修正為不分錯誤原因一律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申請,可歸責於政府機關者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選 C。
逐項排除
- A起算點寫錯,《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是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不是自發現之日起算。
- B主體與程序寫錯,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由稅捐稽徵機關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不是由納稅義務人自發現之日起二年內申請。
- C正確,二年查明退還與不受五年限制兩項要件均與《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二項相符。
- D混用兩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溢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第一項為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申請,並無「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之要件。
記憶點
自己錯,自繳納日起五年內自己申請;機關錯,機關自知錯之日起二年內主動退,不受五年限制。
本題涉及的《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111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