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單選
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司為合併時,存續之公司,應向主管機關辦理何種登記?
- A設立登記
- B解散登記
- C停業登記
- D變更登記
正解 D — 變更登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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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合併後各參與公司應辦理之登記種類——存續公司、消滅公司與新設公司之登記各不相同。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75 條,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又依《公司法》第 318 條,存續公司應即召集合併後之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有變更章程必要者並為變更章程。存續公司之法人格於合併後繼續存在,僅因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其資本額、股份總數、章程等已登記事項發生變動;而《公司法》第 12 條明定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存續公司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故選 D。
逐項排除
- A設立登記:依《公司法》第 6 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設立登記係新成立之公司所辦,於新設合併時由另立之新公司辦理,存續公司早已完成設立登記,法人格未中斷,無須重辦。
- B解散登記: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始生解散問題;且依《公司法》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可見因合併而解散者連清算程序都免辦,存續公司更無辦理解散登記之餘地。
- C停業登記:係公司暫停營業時所辦之登記,存續公司於合併後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並繼續營業,與停業無涉。
- D變更登記:正確。存續公司僅登記事項變動而法人格不變,應辦理變更登記。
記憶點
合併三分法——存續變更、消滅解散、新設設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