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單選
關於獨資、合夥事業之商業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商業之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者,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 B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應申請歇業登記
- C商業終止營業應申請解散登記
- D獨資組織,負責人由甲變更為乙,應申請轉讓登記
正解 D — 獨資組織,負責人由甲變更為乙,應申請轉讓登記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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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獨資、合夥事業辦理商業登記時,各種登記名稱的對應——歇業、廢止、轉讓不可混用。
正解理由
獨資商業的權利義務主體就是出資人本人,《商業登記法》第 10 條第一項即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由甲改為乙,等於整個商號連同其營業自甲移轉予乙,並不是單純更換一個記載,因此登記實務上以轉讓登記處理,並依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免附資本額證明文件的金額標準並非《商業登記法》本文所定,而是依同法第 15 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所規定,其門檻與本項所寫的新臺幣 50 萬元不同。
- B錯誤。《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第二項規定,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用的不是歇業登記。
- C錯誤。《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歇業登記」;解散是法人才有的程序,獨資合夥並無解散登記。
- D正確。獨資組織負責人由甲變更為乙,性質上是商業主體連同營業的移轉,應辦理轉讓登記。
記憶點
商業自己收攤叫歇業,分支機構收攤叫廢止,獨資換老闆叫轉讓。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0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