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單選
記帳士 A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移送懲戒委員會遭停止營業 1 年,請問該停業決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 A行政命令
- B行政處分
- C行政指導
- D行政契約
正解 B — 行政處分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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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遭移送懲戒而被停止執行業務,該決定是否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所定行政處分之要件。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為《記帳士法》第 17 條第三款所禁止之行為,依同法第 26 條第六款應付懲戒,並依同法第 29 條第一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停止執行業務即同法第 27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之懲戒處分。此一決定係就特定記帳士之具體違失、由機關單方作成、直接對外剝奪其執業權能,四項要件齊備,故選 B。
逐項排除
- A行政命令泛指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規範對象不特定、事項抽象一般,與本件僅對一名記帳士發生效力者不同。
- B正確。具體事件、特定相對人、單方作成、對外直接生效四者皆備,合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一項。
- C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行政指導係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為之;停業具強制力,不屬之。
- D依《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行政契約係機關與人民和解締結以代替行政處分,且《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要求應以書面為之;懲戒決定單方作成,無合意可言。
記憶點
具體事件、特定人、單方、直接對外生效,四要件到齊就是行政處分。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