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單選
記帳士 A 因對法令錯誤理解,在受理甲有限公司稅務諮詢時給予錯誤訊息,導致甲有限公司申報不實產生逃漏稅而遭裁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有限公司應該對稅務法令具備基礎概念,A 無責任
- B甲有限公司另有顧問律師,甲有限公司應諮詢顧問律師而非單憑 A 之意見,A 無責任
- C甲有限公司另有會計師,甲有限公司應諮詢會計師而非單憑 A 之意見,A 無責任
- DA 應賠償甲有限公司所受損害
正解 D — A 應賠償甲有限公司所受損害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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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有損害時的民事賠償責任。
正解理由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是《記帳士法》第 13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的記帳士業務,A 對甲有限公司提供稅務諮詢即在執行業務範圍之內。同法第 18 條規定「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A 因對法令錯誤理解而給予錯誤訊息,屬執行業務上的疏忽,甲有限公司據以申報不實而遭裁罰,損害與該疏忽之間有因果關係,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委任人是否具備稅務法令的基礎概念,並非《記帳士法》第 18 條所定的免責要件,受任的記帳士仍須就自身疏忽負責。
- B甲有限公司另有顧問律師,不影響 A 就其受任的稅務諮詢事項應盡的注意義務,賠償責任不因委任人另有其他專業顧問而移轉。
- C甲有限公司另有會計師的情形亦同,《記帳士法》並未以委任人未再向會計師查證作為記帳士的免責事由。
- DA 的疏忽與甲有限公司遭裁罰的損害相連,依《記帳士法》第 18 條應負賠償責任,敘述正確。
記憶點
稅務諮詢本來就是記帳士的業務,答錯造成的損害,自己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4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