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43 單選

下列有關經聽證做成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前,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者,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2. B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
  3. C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
  4. D不服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之當事人,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正解 C —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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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程序法》對「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在處分形式、斟酌義務與救濟途徑上的特別規定。

正解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二項,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該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形式已被限定為書面,沒有改以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的空間。(C) 把它寫成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通知當事人,與該項規定不符,是四個敘述中唯一錯誤的,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07 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舉行聽證;是否發動繫於機關本身的判斷,而非以人民聲請為要件。
  2. B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3. C敘述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一項的「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只是通則,經聽證的處分正屬該項所稱法規另有要式規定的情形,回到同法第 108 條第二項的書面要求。
  4. D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記憶點

聽證開完,處分只能白紙黑字,不服則不必先訴願。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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