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單選
甲公司會計人員於申報 11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交際費帳上金額$400,000,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所計算之限額為$250,000,甲公司會計人員應如何處理?
- A編製轉帳傳票調減交際費$150,000,以符合規定
- B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13 條規定,作帳上更正,借記現金,貸記交際費
- C不影響帳面記錄,僅作帳外調整後申報
- D將超過限額交際費之憑證抽換
正解 C — 不影響帳面記錄,僅作帳外調整後申報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5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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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稅法限額與帳載金額不一致時,應更動帳簿,還是在申報書上自行依法調整(帳外調整)。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62 條:「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交際費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所計算之限額,僅於計算課稅所得時不予認列,帳簿仍依實際交易金額記載,超限部分於結算申報書自行調整減除,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編製轉帳傳票調減交際費,等於把稅務調整倒回帳簿,牴觸第 62 條「應不影響帳面紀錄」;轉帳傳票依同法第 17 條屬記帳憑證,係證明真實會計事項而製作。
- B帳上更正同樣改動帳載金額,與第 62 條不合;且借記現金、貸記交際費會使帳上現金憑空增加,並無收回現金之事實。
- C帳簿依實際交易記載、超限部分於申報書調整,正是第 62 條所定之處理方式。
- D抽換憑證使憑證內容與事實不符,涉《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第三款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演算步驟
- 超限金額=帳列交際費-限額=新臺幣 400,000 元-新臺幣 250,000 元=新臺幣 150,000 元;
- 帳面維持新臺幣 400,000 元,申報書上調整減除新臺幣 150,000 元,課稅所得額因而調增同額。
記憶點
稅上調表不調帳,帳歸帳、稅歸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2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