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單選
依公司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分公司終止營業,應於終止營業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何種登記?
- A解散登記
- B廢止登記
- C停業登記
- D歇業登記
正解 B — 廢止登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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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支機構(分公司)終止營業時,應辦理的登記種類與申請期限。
正解理由
分公司終止營業,消滅的只是該分支機構的登記狀態,公司本身的法人格並未消滅,因此要辦的不是解散登記,而是把該分支機構的登記予以廢止。《商業登記法》第 14 條第二項就分支機構明定「前項分支機構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登記種類與十五日的期限均與題示相符;《公司法》第 387 條第四項、第五項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公司之登記事項及其變更訂定辦法,其中包括申請期限,同法第 387 條第六項並對違反所定申請期限者定有罰鍰。應申請者為廢止登記,故選 B。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解散登記針對的是公司本身之解散,《公司法》第 397 條第一項所處理者即公司之解散未申請解散登記時之廢止;分公司終止營業不使公司解散。
- B敘述正確。理由如上。
- C敘述錯誤。停業登記針對暫停營業而日後尚須復業之情形,《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第一項要求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與終止營業不同。
- D敘述錯誤。歇業登記是《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就商業本身終止營業所定的登記,適用對象是該商業整體,而非分支機構之終止營業。
記憶點
分支機構收攤用廢止、商業整體收攤用歇業、公司法人格結束才談解散;期限一律十五日內。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