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單選
甲公司為乙公司法人股東,指定張三代表行使職務,若①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甲公司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或②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張三當選為董事及董事長,則乙公司登記之董事、董事長為何者?
- A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
- B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
- C①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②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
- D①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②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
正解 D — ①董事、董事長皆為甲公司②董事、董事長皆為張三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4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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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司法》第 27 條第一項與第二項兩種法人股東取得董事席位的模式,登記名義人分別是誰。
正解理由
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一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此時當選人是法人本身,張三只是受甲公司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故登記之董事、董事長仍為甲公司;依同法第 27 條第二項,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此時當選人是代表人本人,故登記之董事、董事長即為張三。情形①依第一項為甲公司、情形②依第二項為張三,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本項把兩種情形一律寫成張三,忽略《公司法》第 27 條第一項當選人為法人、自然人僅係代表行使職務。
- B敘述錯誤。本項把兩種情形一律寫成甲公司,忽略同法第 27 條第二項的當選人是代表人本人。
- C敘述錯誤。本項的對應恰好顛倒,把第一項的結果寫成張三、第二項的結果寫成甲公司。
- D敘述正確。理由如上,第一項法人自己當選、第二項代表人自己當選,登記名義人隨當選人而定。
記憶點
《公司法》第 27 條一項法人當選登記法人、二項代表人當選登記本人;代表行使職務不等於自己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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