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丙商行辦理商業登記文件,涉有偽造、變造情形,若經法院判處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等情形,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商業登記法第 30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1. A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2. B停止營業一個月
  3. C不符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規定,也不適用第 30 條登記事項虛偽情事之行政罰
  4. D不符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規定,得適用第 30 條登記事項虛偽情事之行政罰

正解 D — 不符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之規定,得適用第 30 條登記事項虛偽情事之行政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3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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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撤銷或廢止登記的要件,與同法第 30 條登記事項虛偽之行政罰,兩者要件不同。

正解理由

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得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者,限於「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有罪判決確定」;題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以及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等情形,均不該當該款要件,不得逕依該款撤銷或廢止登記。惟《商業登記法》第 30 條規定「申請登記事項有虛偽情事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要件僅為登記事項虛偽,未以刑事有罪判決為前提,仍有適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撤銷或廢止登記須以《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經有罪判決確定」為要件,題示情形不備。
  2. B敘述錯誤。《商業登記法》並無「停止營業一個月」此種法律效果,本情形所定者為撤銷或廢止登記與罰鍰。
  3. C敘述錯誤。前段關於《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要件不備的判斷可採,後段否定同法第 30 條之適用則不正確。
  4. D敘述正確。既不該當《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要件,又該當同法第 30 條登記事項虛偽之處罰要件。

記憶點

刑事未定罪不等於行政不罰——《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一款看有罪判決確定,同法第 30 條只看登記是否虛偽。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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