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景美公司於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新購小客車一輛供總經理公務使用,購入價新臺幣 450 萬元,耐用年數 5 年,估計殘值 50 萬元,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依相關稅法規定,申報 105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提折舊金額多少元?

  1. A20 萬元
  2. B40 萬元
  3. C80 萬元
  4. D90 萬元

正解 B — 40 萬元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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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新購乘人小客車折舊之成本上限,與平均法下殘值之處理。

正解理由

依《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營利事業新購置之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財政部規定之標準為限,該標準為每輛新臺幣 2,500,000 元;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計算折舊應預估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基礎。全年折舊因而為新臺幣 400,000 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此數所對應之折舊基礎僅新臺幣 1,000,000 元,低於應有之新臺幣 2,000,000 元。
  2. B正確。與《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之計算相符。
  3. C錯誤。新臺幣 800,000 元係逕以購入價減殘值後除以五年,未受《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之一成本上限之限制。
  4. D錯誤。新臺幣 900,000 元係逕以購入價除以五年,既未受成本上限限制,亦未依《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減除殘值。

演算步驟

  1. 購入價新臺幣 4,500,000 元高於上限新臺幣 2,500,000 元,得認列成本取新臺幣 2,500,000 元。
  2. 折舊基礎=新臺幣 2,500,000 元-殘值新臺幣 500,000 元=新臺幣 2,000,000 元。
  3. 年折舊(平均法)=新臺幣 2,000,000 元÷5 年=新臺幣 400,000 元。

記憶點

小客車先砍成本上限,再減殘值,最後才除年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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