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單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下列有關營利事業稅捐費用之認列原則何者錯誤?
- A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2 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B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費用認列(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以本事業所有或向他人承租為限
- C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 D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正解 B — 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費用認列(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以本事業所有或向他人承租為限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20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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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各款對營利事業稅捐費用可否認列的規定。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四款,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可認列的範圍是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不是本事業所有或向他人承租,(B) 誤植要件,故選 B。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準則第 90 條已於 106 年 1 月、112 年 12 月修正,現行第四款括號內的例示僅列房屋稅及地價稅。
逐項排除
- A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一款逐字相符,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2 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 B向他人承租的不動產,其稅捐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八款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走的是另一款,不是併入本款認列。
- C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六款相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各種法規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均不予認定。
- D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第七款相符,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記憶點
不動產稅捐看「所有或典權」,承租來的走租金支出這條路。
本題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0 條(112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