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或個人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2. B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但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須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3. C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也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4. D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200 萬元後,課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正解 A —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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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低稅負制的加計項目、扣除額與稅率,出自《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 8 條與第 12 條。

正解理由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三項,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A) 與該項相符,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所得以餘額半數計入,出自《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三項。
  2. B考試當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第三款僅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不在加計之列。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該條已於 110 年 1 月修正,現行第一項第三款已把未上市、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或私募之股票等交易所得納入。
  3. C《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應加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本項寫成無須計入。
  4. D《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8 條第一項的扣除額是新臺幣五十萬元,稅率由行政院訂定,最低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本項兩者均不合。

記憶點

營利事業扣五十萬、個人扣六百萬;滿三年以上股票所得只算一半。

本題涉及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110 年 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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