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單選
下列何者屬於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
- A外國公司
- B財團法人
- C事務所
- D工會
正解 A — 外國公司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21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2 條對「商業」的定義,以及該定義把範圍交給哪些法律認定。
正解理由
依《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外國公司依《公司法》第 4 條在考試當時之規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既以營利為目的,又由公司法所界定,自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故選 A。本題依考試當時之規定;《公司法》第 4 條已於 2018 年 11 月修正為「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認許之要件已刪除。
逐項排除
- A外國公司:正確。前揭《公司法》條文明定其以營利為目的,落入《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所指之範圍。
- B財團法人:以捐助之財產辦理特定目的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合《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要件。
- C事務所:專門職業人員執行業務之處所,非《商業登記法》第 3 條所稱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商業,亦非依《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公司。
- D工會:由勞工組成之團體,目的在維護會員權益而非營利,同樣不合以營利為目的之要件。
記憶點
商業會計法的商業,先問營不營利,再問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認不認。
本題涉及的《公司法》第 4 條(107 年 11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