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依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之規定,無形資產若為自行發展取得者,應如何認定其取得成本?

  1. A以登記時之成本及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作為取得成本
  2. B以創作完成時之成本及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作為取得成本
  3. C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
  4. D以無形資產適於為營業上之使用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

正解 C — 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第 19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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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二項自行發展無形資產的取得成本認定時點,以及其後研究發展支出的處理。

正解理由

《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無形資產自行發展取得者,以登記或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條文把取得成本鎖在登記或創作完成時的成本,其後支出一律費用化,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前段的登記時之成本雖與條文相符,但把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併入取得成本,牴觸《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二項該等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的規定。
  2. B前段的創作完成時之成本亦與條文相符,錯誤同樣在後段,《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二項不允許把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資本化為取得成本。
  3. C正確。《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二項並列登記與創作完成兩個時點,以該時點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未再加計其後之研究發展支出。
  4. D適於為營業上之使用時並非《商業會計法》第 50 條第二項所定時點,該項採用的是登記或創作完成時,兩者時序與判準都不同。

記憶點

自行發展的無形資產,成本切在登記或創作完成當下,之後的研發支出一律列當期費用。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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