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109 年度營利事業薪資支出(費用)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 B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可核實認定其薪資支出
- C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公司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D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
正解 D —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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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薪資支出與同準則第 88 條伙食代金標準。
正解理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二款: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下列標準範圍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第一目標準為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 2,400 元(本題依 109 年度之規定;本準則第 88 條已於 112 年 12 月修正,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為新臺幣 3,000 元)。金額恰在標準內,不屬薪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三款:資本主、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其他職工以不超過通常水準為限。
- B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五款: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 C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四款: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員工,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D錯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第二款,標準內之伙食代金免視為薪資所得,僅超過部分轉列薪資所得。
演算步驟
- 轉列薪資 = 伙食代金 − 列支標準 = 新臺幣 2,400 元 − 新臺幣 2,400 元 = 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伙食代金標準內屬伙食費,超額才轉薪資。
本題涉及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8 條(112 年 12 月修正)已修正,以現行條文為準。詳解內容依考試當時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