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109 年度營利事業薪資支出(費用)之認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及職工之薪資,可核實認列薪資費用
- B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可核實認定其薪資支出
- C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獎酬公司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D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
正解 D —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 2,400 元,可視為員工薪資費用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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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薪資支出的認列要件,與伙食費限額免視為薪資。
正解理由
按月定額發給員工的伙食代金,在主管機關所定每人每月限額之內者,應以伙食費列支並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1 款雖把「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費及膳宿費」納入薪資總額,那指的是超過限額而須併計的部分。(D) 與此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3 款規定,合夥及獨資組織執行業務之合夥人、資本主及經理之薪資,不論盈虧必須支付者准予核實認列。
- B敘述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5 款明定「公司股東、董事或合夥人兼任經理或職員者,應視同一般之職工,核定其薪資支出」。
- C敘述正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4 款明定公司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等獎酬員工者,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D敘述錯誤。未超過伙食費限額之定額給付屬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不得列薪資費用。
演算步驟
- 伙食代金=新臺幣 2,400 元/月
- 免視為薪資之伙食費限額=新臺幣 2,400 元/月
- 超限=新臺幣 2,400 元 − 新臺幣 2,400 元=新臺幣 0 元,應併計薪資者為新臺幣 0 元
記憶點
伙食費在限額內走伙食費、超過才併薪資;股東董事兼職視同職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