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單選
加值型營業人申報之當期營業稅額若為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次期之應納稅額,但若為下列何種情形者,可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 A因進口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 B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 C因勞軍購買之貨物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 D因購買再保險之國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正解 B —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額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4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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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所列得申請退還之溢付稅額三款,與其他溢付稅額應留抵之原則。
正解理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9 條第一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溢付稅額以三款為限:因銷售第 7 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而溢付;同條第二項並規定「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正落在第一項第二款,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進口貨物之營業稅依同法第 41 條由海關代徵,其溢付並不在第 39 條第一項三款之內,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
- B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明列於同法第 39 條第一項第二款,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 C勞軍購買之貨物依同法第 19 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得扣抵進項稅額,但由此形成之溢付並非第 39 條第一項所列三款,仍應留抵。
- D購買再保險之國外勞務所生溢付稅額同樣不屬第 39 條第一項三款,除情形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外,應留抵。
記憶點
能退的只有零稅率、固定資產、註銷登記三扇門,其他一律留抵。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3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