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甲公司 109 年 8 月 1 日銷售一部成本 2,100,000 元之汽車予宋先生,其現銷價格為 2,400,000 元,分期付款價格為 2,800,000 元,分 36 個月付款,每月初付款 50,000 元,該公司 109 年度以毛利百分比法申報所得稅應認列毛利為若干元?

  1. A31,250 元
  2. B62,500 元
  3. C300,000 元
  4. D600,000 元

正解 B — 62,500 元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第 33 題(恆 50 題(每題 2 分),十年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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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當年度毛利等於實收價款乘毛利率。

正解理由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6 條第一項第二款,毛利百分比法係「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格及成本,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分母是約載分期付款銷貨價格新臺幣 2,800,000 元而非現銷價格;109 年度自 8 月起每月初收款共 5 期,乘實收價款得新臺幣 62,500 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錯誤。31,250 元係誤以現銷價格新臺幣 2,400,000 元為分母算出之毛利率所得。
  2. B正確,數額如演算步驟所示。
  3. C錯誤。300,000 元為現銷價格減銷貨成本之全額毛利,屬普通銷貨法的思路。
  4. D錯誤。600,000 元係以毛利率百分之二十五乘現銷價格,乘率對象應為實收價款。

演算步驟

  1. 毛利率=(新臺幣 2,800,000 元 − 新臺幣 2,100,000 元)÷ 新臺幣 2,800,000 元=百分之二十五
  2. 109 年度收款 8 月至 12 月每月初各 1 期,共 5 期
  3. 收款總額=新臺幣 50,000 元 × 5=新臺幣 250,000 元
  4. 應認列毛利=新臺幣 250,000 元 × 百分之二十五=新臺幣 62,500 元

記憶點

毛利百分比法只認收多少乘毛利率,分母永遠是約載分期付款售價。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稅務申報、記帳或工商登記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記帳士、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記帳士法第 13 條定有執業範圍,第 34 條就未取得資格執業定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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